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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借用辦法

臺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場地借用辦法

103年1月 1 日修訂

一、借用範圍:本校演藝廳、視聽階梯教室、普通教室及電腦教室等

二、借用時間:

(一)週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

(二)寒、暑假:比照週六、日辦理。

三、本校場地開放,提供一般民眾、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礙公務者。

(九)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經終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警政單位強制驅離或依法處理,以維護校園安全。

五、申請借用程序:

申請借用時,應於使用日十天前,向本校總務處填具「場地借用申請書」 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後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六、借用場所單位配合事項:

(一)借用場地如必須張貼標語或標示時,請用掛勾、告示牌或隱形膠帶黏貼,不得擅用鐵釘、漿糊或雙面膠等佈置場,油漆牆面勿用膠帶黏貼,於活動結束時,一律清除並恢復原狀。

(二)借用場地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校園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交還本校管理單位驗收。如有損壞,應即修復賠償。未及時恢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三)、門口進出、引導,請自行派員處理並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全。

七、借用本校場地,應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必要時,得請求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借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未經許可任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及其他校內場所者。

(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攜帶牲畜、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

註:
1.使用收費每場次以2小時計,不足2小時,以一場次算。

2.使用停車場(50輛以內)每場次另加收1000元,本校僅提供停車,不負任何保管之責。

3.門口進出、引導,請自行派員。

4.綜合教室以普通教室1.5間計算。

借用場地相關工作費支付標準表

註:
1.場地佈置工作人員請人事室將全校行政人員(不含主任、組長)排班,依每次外借考場,試場數量所需工作人數,輪流參與。

2.每位場地佈置工作人員負責試場數量,以8個試場為原則。

3.工作費部份每場次係以4小時計算,若因工作配合需要,擬依實際工作時數比例計算。


承辦人:總務處總務處 庶務組長 張瑞貞 分機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