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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要項

學生兵役

歡迎來到景文高級中學 - 教官室

Q1.何謂「役男」﹖



Q2.兵役年齡如何計算﹖



Q3.役男應受那些徵兵處理﹖



Q4.役男接受徵兵處理有何權利﹖無故不到有何後果﹖



Q5.役男居處所遷移,不依規定申報,在兵役上有何後果﹖



Q6.役男徵兵檢查體位分為那幾等﹖各應服那一種兵役﹖



Q7.役男體位判定後,身體健康發生變化,如何申請複檢?



Q8.那些役男須要參加抽籤﹖軍種兵科怎麼分類﹖如果有事不能親自參加抽籤 時怎麼辦﹖



Q9.役男如何申請延期入營?



Q10.家庭生活困難,如何申請區劃為補充兵役(服役三個月)?



※以上的問題都了解之後,這裡亦有 "申請緩徵" 、 "役期折抵" 等資訊提供參考。



A1.
自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時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時止之男子,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A2.
兵役年齡以出生之翌年為一歲計算之。例如民八十一年出生者(不問出生月、日),本年為十九歲。



A3.
身家調查 - 十九歲之年二至四月間辦理。
徵兵檢查 - 十九歲之年七月至九月間辦理。
抽 籤 - 十九歲之年十至十一月之間辦理。
徵 集 - 二十歲之年開始分梯次徵集入營。



A4.
役男接受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得依規定向服務單位或肄業學校請給公假。徵集服役期間,得依規定向服務單位或肄業學校申請保留底缺、年資或學籍。應受徵兵處理役男,無故不到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治罪。



A5.
役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A6.
役男的體位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個等位。
甲、乙等體位者,應服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丙等體位者,應服乙種國民兵役;丁等體位者,免服兵役;戊等體位者,體位未定明年還要再檢查。



A7.
役男經徵兵檢查判為甲、乙等體位後,如果因為生病等事故,影響身體健康,體位發生變化,或是原來徵兵檢查時檢查判定錯誤可以提出公立或私人醫院(或診所) 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到戶籍地公所兵役課辦理申請複檢。經過複檢結果,體位與原來相同者,以後身體健康如果無明顯病變,不可再以原來相同的病名申請複檢。 (身高、體重兩項不得申請複檢)



A8.
經徵兵檢查判為甲、乙等體位役男,都要參加抽籤,才能決定應該服陸軍、海軍艦艇兵、海軍陸戰隊兵或空軍以及入營順序。
依現行役男抽籤規定,高中(職)以上役男均區分甲、乙等體位,依其所學科別專常分為「航海」、航空」、「電子機械」、「大專肄業及通用」等各四類,國中以 下程度則區分甲、乙等體位,計十類,凡海事學校輪機、航海、海事電子通信、海洋技術等科(組)畢(肄)業役男屬航海類一律分配海軍艦艇兵;飛機修護科畢 (肄)業者屬航空類,按役男人數七:二:一之比例分配空軍、陸軍及海軍艇兵,其餘「電子機械」、「大專肄業及通用」類及國中以下程度役男,按當年國防部所 訂三軍陸軍、海軍艦艇兵、海軍陸戰隊兵及空軍)配賦比例抽籤。
役男如果有事不能親自到場參加抽籤,可以委託二十歲以上或已經結婚的親屬代抽。沒有委託親屬代抽者,由鄉、鎮、市、區長等依照規定代抽,再由公所兵役課將代抽結果通知役男本人,役男不得異議。



A9.
役男自接獲徵集令之日起至入營前一日止,若有下類原因者,可至區公所兵役課申請延期徵集
1、同父已屆役齡之兄弟,除殘廢、痼疾者外,均已在營服役或考入軍事學校就學者
2、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3、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4、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者
5、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6、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7、因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8、同父兄弟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9、屆二十歲之年或高級中等學校合於規定學齡標準之學生,當畢業之年,須
10、參加大專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者,亦同。
1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 12、證,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
13、接到徵集令前經已決定在入營之日起一個月內結婚者
14、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15、在入營之日前已報名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者
16、入營前收到法院傳訊或通知須入營後應訊或作證者
17、經已取得當年各軍事學校常(預)備士官或相當班次招生准考證,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者
18、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19、合於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奉准出國者
20、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滿,適逢寒暑假等待註冊者



A10.
應徵役男如因家庭生活困難,符合左列(一)條各款或(二)條與(三)條之一者,可逕向區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

(一) 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

役男家屬,均年逾六十(女性五十五)歲或未滿十八歲,或年滿十八歲至六十(女生五十五)歲,合於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者,具有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而無工作收入者

役男全年工作收入在當地全家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以上,而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工作期間於申請時已逾半年者。但其原負擔家計主要責任之家屬因於半年內發生死亡、殘廢事實,自該事實發生即由役男負家計主要責任者,不受工作期間之限制

役男及家屬之自用住宅未達房屋稅納稅起徵點,且除該自用住宅及其建築基地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雖有其他不動產但確無使用收益價值或其他動產及收益未達相當數額者 第三款之相當數額動產及收益標準,由內政部另定

(二) 不合(一)條規定之役男,如其家屬均合乎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表,生活無法自理,或屬七十歲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得予區劃

(三) 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規定作戰死亡官兵之獨子,得申請區劃為補充兵役,不受(一)條之限制役男之兄或弟因作戰死亡而為獨子者,比照(三)條辦理常備兵入營前,已合區劃補充兵標準而未依規定申請者,入營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申請緩徵

一、辦理緩徵
1、對象:尚未服兵役,而須服兵役,年滿十九歲( 當年年次減出生年次等於十九) 以上,其體位為甲、乙、戊等或體位未定之同學。
2、證件:身分證
3、不得辦理者
(1)退學或休學學生,在徵兵機關徵集令送達後,始行轉學或提前復學者
(2)高中(職)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原等級之學校之同學。
(3)年齡逾卅三歲仍未畢業者


二、辦理儘後召集
1、對象:已服完兵役,三十五歲以內之同學。
2、證件:繳交退伍令正反面影印本乙份 。
3、不得辦理者:
(1)已在他校高中畢業,而重行就讀本校屬於平讀或降讀性質者。
(2)在學時間已逾法定修業期限者 。
(3)因病停役期間就讀大專院校者 。


三、附 註
1. 新生註冊時已申請過緩徵及儘後召集之同學,以後在學期間即不必再辦理,但轉系、轉學及復學生均須比照新生再辦緩徵或儘後召集。
2. 同學因休、退學、畢業 -----等原因離校,學校於一個月內即函報相關單位緩徵或儘後召集消滅 。
3. 應屆畢業生若有未能如期畢業之同學,應於六月卅日前至教官室登記辦理延長修業。


四、承 辦 人 電 話

29390310 分機263





※役期折抵

軍訓課程折抵役期申請作業說明

一、依據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暨「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適用對象
本校畢業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兵役法施行法生效後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


三、折抵役期計算方式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修習軍訓及國防通識課程且成績合格者,得以8堂課折算1日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折減日數各學制合計最高不得逾30日。

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四、軍訓課程折抵役期證明文件
歷年成績單(並記載軍訓成績 )


五、申請流程
1.到教務處申請成績單
2.到教官室核算成績單上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學期數,於成績單右下角簽證附署章
3.驗證、簽核副署章後之成績單交回原申請人。


六、承 辦 人 電 話

29390310分機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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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景文高級中學 - 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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